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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節 初 查
第一百六十八條 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初查由偵查部門負責,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現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線索,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初查。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線索,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商請偵查部門協助初查;必要時也可以報檢察長批準后,移送偵查部門初查,監所檢察部門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分級管轄的規定確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初查,可以將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線索指定轄區內其他人民檢察院初查,也可以將本院管轄的案件線索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初查;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初查的案件線索,可以提請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條 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初查的,承辦人員應當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經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審批。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初查一般應當秘密進行,不得擅自接觸初查對象。公開進行初查或者接觸初查對象,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初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 根據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檢察院可以商請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案件進行初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有關事項,委托協助調查應當提供初查審批表,并列明協助調查事項及有關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協助調查請求提供協助;對協助調查事項有爭議的,應當提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協調解決。
第一百七十六條 偵查部門對舉報線索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請批準立案偵查,報檢察長決定。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批準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
(三)事實或者證據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指定管轄或者按照規定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的案件線索,應當在初查終結后十日以內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初查結論。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處理不當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十日以內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于實名舉報,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連同舉報材料和調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移送本院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答復舉報人。必要時可以由舉報中心與偵查部門共同答復。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其他機關或者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送達移送案件線索的單位。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屬于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通報初查結論,澄清事實。
對于屬于誣告陷害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初查終結后,相關材料應當立卷歸檔。立案進入偵查程序的,對于作為訴訟證據以外的其他材料應當歸入偵查內卷。
第一百八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以及本規則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初查。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并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以內申請復議。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馗鏅z察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立案,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