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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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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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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時效性:

  第二節 起 訴

  第三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二)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三)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對于符合第二項情形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第三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罪行或者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

  第三百九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當制作起訴書。

  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和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的內容敘寫。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手段、動機、目的、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起訴書敘述的指控犯罪事實的必備要素應當明晰、準確。被告人被控有多項犯罪事實的,應當逐一列舉,對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敘寫。

  (四)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的性質及認定的罪名、處罰條款、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應負的罪責等。

  被告人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當按其綽號或者自報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訴書,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的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記明足以確定被告人面貌、體格、指紋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項。

  起訴書應當附有被告人現在處所,證人、鑒定人、需要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需要保護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名單,涉案款物情況,附帶民事訴訟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況。

  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并注明證人、鑒定人是否出庭。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案卷材料和證據。

  起訴書應當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關于被害人姓名、住址、聯系方式、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是否在案及羈押處所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起訴書中列明,不再單獨移送材料;對于涉及被害人隱私或者為保護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可以在起訴書中使用化名替代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等情況,并標明密級。

  第三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證人等翻供、翻證的材料以及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應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移送材料,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移送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補送。

  第三百九十七條 對提起公訴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補充收集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在審查起訴期間,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辯護人的申請,向公安機關調取在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第三百九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

  第四百條 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議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節、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可以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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