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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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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六節 強制措施解除與變更

  第一百四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經審查,認為法定期限屆滿的,應當決定解除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認為未滿法定期限的,書面答復申請人。

  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本院監所檢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

  第一百四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內作出決定。

  經審查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在作出決定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偵查部門或者公訴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本院監所檢察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有證據和其他材料的,應當附上相關材料。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變更為拘留、逮捕的,在變更的同時原強制措施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法律手續。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原強制措施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法律手續。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適用本章及本規則第十章的規定。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于偵查機關、下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請抗訴、報請指定管轄等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其他案件,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的,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受理案件時,應當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審查下列內容:

  (一)依據移送的法律文書載明的內容確定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案卷材料是否齊備、規范,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項或者物品與移送清單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后,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立即將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

  經審查,認為案卷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補送相關材料。對于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重新裝訂后移送。

  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依法進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偵查機關送達的執行情況回執和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即時登記,并及時移送相關辦案部門。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按照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統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據具體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按照相關規定移送本院有關部門或者其他人民檢察院辦理;

  (二)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對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三)對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收集相關材料,查明情況后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辦理。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可以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控告、申訴、舉報案件,交辦舉報線索前應當向有關偵查部門通報,交辦函及有關材料復印件應當轉送本院有關偵查部門??馗鏅z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移送本院有關部門和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督辦。

  第一百五十八條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于以走訪形式的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接待,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物品)清單,并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簽名,必要時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五十九條 接受控告、舉報的檢察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如實控告、舉報和捏造、歪曲事實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六十條 辦案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案件,并向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書面回復辦理結果?;貜娃k理結果應當包括控告、申訴或舉報事項、辦理過程、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以及執法辦案風險評估情況等。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管理舉報線索。本院其他部門或者人員對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在七日以內移送舉報中心。

  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發現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對于不愿公開姓名和舉報行為的舉報人,應當為其保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線索實行分級備案的管理制度。縣、處級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其中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廳、局級以上干部的要案線索一律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要案線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縣、處級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線索。

  第一百六十四條 要案線索的備案,應當逐案填寫要案線索備案表。備案應當在受理后七日以內辦理;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備案之前及時報告。

  接到備案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對于備案材料應當及時審查,如果有不同意見,應當在十日以內將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備案的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 偵查部門收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后,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檢察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條 舉報中心應當對作出不立案決定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認為不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舉報中心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應當在收到偵查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回復文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偵查部門對決定不予立案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退回舉報中心。

  第一百六十七條 舉報中心對性質不明難以歸口、檢察長批交的舉報線索應當進行初核。對群眾多次舉報未查處的舉報線索,可以要求偵查部門說明理由,認為理由不充分的,報檢察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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