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正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七節 看守所執法活動監督

  第六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看守所收押、監管、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對留所服刑罪犯執行刑罰等執法活動實行監督。

  對看守所執法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第六百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一)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的;

  (二)監管人員為在押人員通風報信,私自傳遞信件、物品,幫助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的;

  (三)違法對在押人員使用械具或者禁閉的;

  (四)沒有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的;

  (五)違反規定同意偵查人員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訊問的;

  (六)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或者其他申請、申訴、控告、舉報,不及時轉交、轉告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辦案機關的;

  (七)應當安排辯護律師依法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沒有安排的;

  (八)違法安排辯護律師或者其他人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九)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予以監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被判處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將未成年罪犯留所執行刑罰的;

  (三)將留所服刑罪犯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四)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二條 對于看守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檢察人員可以口頭提出糾正意見;發現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后看守所在七日以內未予以糾正的,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同時將糾正違法通知書副本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并抄送看守所所屬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十五日后,看守所仍未糾正或者回復意見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建議其督促看守所予以糾正。

  第八節 刑事判決、裁定執行監督

  第六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實行監督。

  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第六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釋放。發現被告人沒有被立即釋放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三十五條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被執行死刑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必要時,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執行前向公訴部門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公訴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情況。

  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由檢察人員擔任,并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六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后,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決、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六百三十七條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執行:

  (一)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

  (三)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四)在執行前罪犯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等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懷孕的。

  第六百三十八條 在執行死刑過程中,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拍照、錄像;執行死刑后,人民檢察院臨場監督人員應當檢查罪犯是否確已死亡,并填寫死刑執行臨場監督筆錄,簽名后入卷歸檔。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活動中有侵犯被執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近親屬、繼承人合法權利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三十九條 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死刑緩期執行期滿,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監獄是否及時提出減刑建議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監獄是否依法偵查和移送起訴;罪犯確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準或者裁定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刑不當的,應當依照本規則第六百五十三條、第六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經人民檢察院起訴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減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規則第十四章第四節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六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的交付執行活動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交付執行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在判決、裁定生效十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的;

  (二)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機關、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三十日以內,沒有將成年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或者沒有將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

  (三)對需要收押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罪犯,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及時將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機關,并將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的;

  (四)公安機關對需要收押執行刑罰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后,沒有及時抓捕、通緝的;

  (五)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或者對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判決、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的;

  (六)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在收押罪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對公安機關、看守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應當收押而拒絕收押的;

  (二)沒有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而收押的;

  (三)收押罪犯與收押憑證不符的;

  (四)收押依法不應當關押的罪犯的;

  (五)其他違反收押規定的情形。

  對監獄依法應當收監執行而拒絕收押罪犯的,送交執行的公安機關、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建議承擔監督該監獄職責的人民檢察院向監獄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于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

  (三)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沒有同時將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的;

  (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

  (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或者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而未及時收監執行或者未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七)人民法院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并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后,監獄、看守所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八)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未建議人民法院將其監外執行期間、脫逃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或者對罪犯執行刑期計算的建議違法、不當的;

  (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刑期屆滿,未及時辦理釋放手續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看守所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條件或者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否屬于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

  (三)是否屬于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是否屬于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五)是否屬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

  (六)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

  (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檢察人員審查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向有關機關調閱有關材料。

  第六百四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不同意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監督其對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結果進行重新核查,并監督重新核查的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核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六百四十八條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或者建議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第六百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等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

  (二)對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罪犯,不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的;

  (三)提請對罪犯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

  (四)提請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五)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意見。

  第六百五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書副本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被減刑、假釋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罪犯減刑的減刑幅度、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罪犯被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

  檢察人員審查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可以向有關機關調閱有關材料。

  第六百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四條 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意見,由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書面提出。

  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六百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提出糾正意見后,應當監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監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最終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對服刑期滿或者依法應當予以釋放的人員沒有按期釋放,對被裁定假釋的罪犯依法應當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而不交付,對主刑執行完畢仍然需要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依法應當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而不交付,或者對服刑期未滿又無合法釋放根據的罪犯予以釋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公安機關未依法執行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執行罰金刑、沒收財產刑以及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中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人民法院有依法應當執行而不執行,執行不當,罰沒的財物未及時上繳國庫,或者執行活動中其他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糾正意見:

  (一)沒有依法接收交付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批準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內容批準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的;

  (三)沒有依法監督管理而導致社區矯正人員脫管的;

  (四)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有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的;

  (五)緩刑、假釋罪犯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沒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

  (六)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沒有及時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七)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沒有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的;

  (八)對社區矯正人員有毆打、體罰、虐待、侮辱人格、強迫其參加超時間或者超體力社區服務等侵犯其合法權利行為的;

  (九)其他違法情形。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罪犯沒有依法、及時作出撤銷緩刑、假釋裁定,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罪犯的執行刑期計算錯誤,或者有權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對依法應當收監執行的罪犯沒有及時依法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六十條 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的交付執行活動、刑罰執行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執行刑事判決、裁定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參照本規則第六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

  第六百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第六百六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交付執行活動實行監督。發現交付執行機關未及時交付執行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在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反饋負責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

  第六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強制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對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應當收治而拒絕收治的;

  (二)收治的法律文書及其他手續不完備的;

  (三)沒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對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實施必要的醫療的;

  (四)毆打、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被強制醫療的人,違反規定對被強制醫療的人使用械具、約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強制醫療的人合法權利的;

  (五)沒有依照規定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的;

  (六)對于被強制醫療的人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沒有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的;

  (七)對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沒有及時進行審查處理,或者沒有及時轉送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的;

  (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強制醫療決定后,不立即辦理解除手續的;

  (九)其他違法情形。

  對強制醫療機構違法行為的監督,參照本規則第六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并及時審查處理。對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要求回復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審查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申訴,認為原決定正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將審查結果答復申訴人;認為原決定可能錯誤,需要復查的,應當移送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

  第六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收到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解除強制醫療決定的申請后,應當及時轉交強制醫療機構審查,并監督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及時審查、審查處理活動是否合法。

  第六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批準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實行監督,發現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