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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節 審查決定逮捕
第三百二十七條 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監所、林業等派出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百二十八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作報請逮捕書,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批后,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逮捕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偵查部門報請審查逮捕時,應當同時將報請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三百二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七日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報請逮捕書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報送案卷材料、送達法律文書的路途時間計算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限以內。
第三百三十條 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和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派員介入偵查,參加案件討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報經檢察長批準,派員介入偵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三百三十一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對符合本規則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時,按照本規則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進行。
對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意見。
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當面訊問,也可以通過視頻訊問。通過視頻訊問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制作筆錄附卷。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做好提押、訊問筆錄核對、簽字等工作。
因交通、通訊不便等原因,不能當面訊問或者視頻訊問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擬定訊問提綱,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進行訊問。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訊問筆錄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三十二條 對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擬不訊問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時送達的,可以委托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代為送達。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回收意見書,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訊問。
第三百三十三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由下級人民檢察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下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
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第三百三十四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將不予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同時書面說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需要繼續偵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決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送達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
第三百三十五條 對應當逮捕而下級人民檢察院未報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報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第三百三十六條 決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第三百三十七條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下級人民檢察院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對已被釋放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應當重新報請審查逮捕。
第三百三十八條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同級公安機關執行,同時向下級人民檢察院說明撤銷逮捕的理由。
第三百三十九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予逮捕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但是必須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收到報請重新審查逮捕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應當另行指派辦案人員審查,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第三百四十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時,發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
報請工作由公訴部門負責。
第三百四十一條 需要逮捕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報請許可,在獲得許可后,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
第三百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一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七日以內將案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第三百四十三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十五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送交偵查部門,由偵查部門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并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將不予逮捕的決定連同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移交偵查部門。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偵查部門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對應當逮捕而本院偵查部門未移送審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移送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議。如果建議不被采納,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于無法通知的,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
第三百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撤銷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同時通知偵查監督部門。
對按照前款規定被釋放或者被變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應當重新移送審查逮捕。
第三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又發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
第三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將決定、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情況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第四節 核準追訴
第三百五十一條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三百五十二條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在核準之前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并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必須追訴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批準逮捕,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在報請核準追訴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不得對案件提起公訴。
第三百五十三條 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第三百五十四條 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百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開展必要的調查,經檢察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同意核準追訴的意見,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內制作報請核準追訴案件報告書,連同案件材料一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三百五十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報請核準追訴案件報告書及案件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必要時派人到案發地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審議,應當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核準追訴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十五日,并制作核準追訴決定書或者不予核準追訴決定書,逐級下達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報請核準追訴的偵查機關。
第三百五十七條 對已經批準逮捕的案件,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做出是否核準追訴決定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第三百五十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核準追訴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核準追訴,偵查機關未及時撤銷案件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監督糾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參照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