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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節 審判活動監督
第五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五百七十七條 審判活動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違反管轄規定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審理和送達期限的;
(三)法庭組成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法庭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
(六)法庭審理時對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裁定發回重審的;
(八)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或者依據未經法定程序調查、質證的證據定案的;
(九)依法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而不收集的;
(十)徇私枉法,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十一)收受、索取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律師等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十三)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十四)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十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八條 審判活動監督由公訴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承辦,對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期限的,由監所檢察部門承辦。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調查、審閱案卷、受理申訴、控告等活動,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第五百七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對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等議題發表意見,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五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判活動監督中,如果發現人民法院或者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發現法庭審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應當在休庭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違反程序的庭審活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在庭審后提出。
第五百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則有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違法行為監督的規定辦理。
第四節 刑事判決、裁定監督
第五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五百八十三條 對刑事判決、裁定的監督由公訴部門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承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申訴、審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等活動,監督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
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后,應當及時審查,承辦人員應當填寫刑事判決、裁定審查表,提出處理意見,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于需要提出抗訴的案件,公訴部門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應當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內提出;對裁定的抗訴,應當在接到裁定書后的第二日起五日以內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制作抗訴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適用本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后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
第五百八十九條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第五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重新審判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
第五百九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
(四)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決、裁定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六)認定罪名錯誤且明顯影響量刑的;
(七)違反法律關于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的;
(八)量刑明顯不當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審查,參照本規則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百九十二條 對于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錯誤提請抗訴的,一般應當在收到生效判決、裁定后三個月以內提出,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 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申訴案件審查后,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派員出席法庭。
第五百九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以內通知申訴人。
經復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在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后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第五百九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五百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九十九條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由派員出席法庭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百條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認為需要對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應當提出意見,參照本規則第十章的規定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認為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決定。
第六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自訴案件的判決、裁定的監督,適用本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