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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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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辦案人員認為可以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審查報告中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按照提起公訴的審批程序報請決定。

  第四百六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或者對主要犯罪事實有異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具有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七條 基層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了解其是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認其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相對集中提起公訴,建議人民法院相對集中審理。

  第四百六十九條 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法庭時,應當主要圍繞量刑以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確認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訴書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后,可以簡化宣讀起訴書,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訊問被告人,是否詢問證人、鑒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證據。

  根據案件情況,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

  第四百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建議法庭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第四百七十一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三節 出席第二審法庭

  第四百七十二條 對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第二審法庭。

  第四百七十三條 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支持抗訴或者聽取上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

  (二)維護原審人民法院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建議法庭維持原判;

  (三)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四)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制作筆錄;

  (五)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抗訴和上訴案件,與第二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取下級人民檢察院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七十五條 檢察人員應當客觀全面地審查原審案卷材料,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審查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量刑是否適當,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并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或者上訴人的上訴書,了解抗訴或者上訴的理由是否正確、充分,重點審查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庭審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六條 檢察人員在審查第一審案卷材料時,應當復核主要證據,可以訊問原審被告人,必要時可以補充收集證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需要原偵查機關補充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原偵查機關補充收集。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線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管轄規定交偵查機關調查核實,也可以自行調查核實。發現遺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偵查機關偵查。

  對于下列原審被告人,應當進行訊問:

  (一)提出上訴的;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

  (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四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二)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三)復核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四)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

  (五)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第四百七十八條 檢察人員出席第二審法庭前,應當制作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和出示、宣讀、播放證據計劃,擬寫答辯提綱,并制作出庭意見。

  第四百七十九條 在法庭審理中,檢察人員應當針對原審判決或者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問題,圍繞抗訴或者上訴理由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出示和宣讀證據,并提出意見和進行辯論。

  第四百八十條 需要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期間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出庭的檢察人員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

  在第二審法庭中需要移送證據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節 出席再審法庭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

  第四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如果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參照本章第一節有關規定執行;如果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參照本章第三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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