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會計法規 >小企業會計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四)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教育費附加)。
2.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借記本科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教育費附加),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應交企業所得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的企業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企業所得稅)。
2.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企業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應交資源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銷售商品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2.自產自用的物資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3.收購未稅礦產品,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
4.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在購入液體鹽時,按照稅法規定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按照購買價款減去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后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原材料”等科目,按照應支付的購買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加工成固體鹽后,在銷售時,按照銷售固體鹽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將銷售固體鹽應交資源稅抵扣液體鹽已交資源稅后的差額上交時,借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5.交納的資源稅,借記本科目(應交資源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七)應交土地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其成本,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科目。
2.小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房地產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
3.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八)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規定應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補償費、應交排污費)。
2.交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借記本科目(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應交房產稅、應交車船稅、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應交排污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九)應交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小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所得稅,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2.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征后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