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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七章 期間、送達、審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 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第一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應當裁定準許。
第一百六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收件人簽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六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六十九條 委托送達的,應當將委托函、委托送達的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應當登記,在十日內送達收件人,并將送達回證寄送委托法院;無法送達的,應當告知委托法院,并將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退回。
第一百七十條 郵寄送達的,應當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條 訴訟文書的收件人是軍人的,可以通過其所在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門轉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過執行機關轉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過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由有關部門、單位代為轉交訴訟文書的,應當請有關部門、單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簽收,并將送達回證及時寄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指定管轄案件的審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轄決定書和有關案卷、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七十三條 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準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第一百七十四條 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八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七十五條 審判長由審判員擔任。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并可以擔任審判長。
第一百七十六條 開庭審理和評議案件,應當由同一合議庭進行。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應當獨立表達意見并說明理由。意見分歧的,應當按多數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在審閱確認無誤后簽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條 審判員依法獨任審判時,行使與審判長相同的職權。
第一百七十八條 合議庭審理、評議后,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裁定。
擬判處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類型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院長認為不必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復議一次。
獨任審判的案件,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獨任審判員應當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建議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