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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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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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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條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條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條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并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雙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第五百零五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并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五百零七條 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零九條 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第五百一十條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關犯罪的情況,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緝令或者死亡證明;

  (四)是否列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況;

  (七)是否寫明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三)屬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或者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即將屆滿,涉案財產有被隱匿、轉移或者毀損、滅失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五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緝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況;

  (三)申請沒收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情況。

  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發布;必要時,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請沒收的不動產所在地張貼、發布。

  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聯系方式的,應當采取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供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滿后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原因,并提供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五百一十四條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五百一十五條 開庭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后由利害關系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

  (二)法庭應當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經通緝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經死亡,以及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依法應當追繳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有關證據,后由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出示有關證據,并進行質證;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后由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并進行辯論。

  利害關系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轉為不開庭審理,但還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六條 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申請沒收的財產確屬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

  (二)不符合本解釋第五百零七條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五百一十七條 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抗訴。

  第五百一十八條 對不服第一審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確的,應當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變原裁定;也可以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三)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第五百一十九條 在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人民檢察院向原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第五百二十條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脫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人民檢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依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五百二十一條 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行。

  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五百二十二條 沒收違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對沒收裁定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不再對涉案財產作出判決;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并在判決中對有關涉案財產一并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沒收裁定確有錯誤的,除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已經沒收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財產已經上繳國庫的,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機關申請退庫,予以返還;原物已經出賣、拍賣的,應當退還價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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