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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第四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工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團體的聯系,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情況調查、安置幫教等工作的開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并應當保持有關審判人員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退休人員擔任。
第四百六十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第四百六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一)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 對分案起訴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分別由少年法庭、刑事審判庭審理。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審判組織分別審理的,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審判組織應當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審判情況,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四百六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四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開庭時,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到場的其他人員,除依法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權利外,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范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第四百六十八條 確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有條件的,可以采取視頻等方式對其陳述、證言進行質證。
第四百六十九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資料。
查閱、摘抄、復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開和傳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開庭準備
第四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關法律規定,并告知其審判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
第四百七十二條 審判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百七十三條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百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百七十五條 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開庭時已滿十八周歲、不滿二十周歲的,人民法院開庭時,一般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到庭。經法庭同意,近親屬可以發表意見。近親屬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者是共犯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四百七十六條 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關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接受。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對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調查。
第四百七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疏導;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第四百七十八條 開庭前和休庭時,法庭根據情況,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