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節 審 判
第四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設置席位。
審理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或者過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設置法庭席位。
第四百八十條 在法庭上不得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可能妨礙庭審活動的除外。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百八十一條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適用本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重新開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準許。重新開庭時被告人已滿十八周歲的,可以準許,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第四百八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使用適合未成年人的語言表達方式。
發現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等情形的,審判長應當制止。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控辯雙方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等量刑建議的,應當向法庭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以及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的書面材料。
第四百八十四條 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有關未成年被告人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審查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上述報告和材料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第四百八十五條 法庭辯論結束后,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判決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可以邀請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以及社會調查員、心理咨詢師等參加。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六條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法庭應當詢問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補充陳述。
第四百八十七條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對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第四百八十八條 定期宣告判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成年親屬、代表到庭,并在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親屬送達判決書。
第四節 執 行
第四百八十九條 將未成年罪犯送監執行刑罰或者送交社區矯正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未成年罪犯的調查報告及其在案件審理中的表現材料,連同有關法律文書,一并送達執行機關。
第四百九十條 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2012年12月31日以前審結的案件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
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應當提供查詢的理由和依據。對查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四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可以與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場所建立聯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況,協助做好幫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對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
第四百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督促被收監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探視。
第四百九十三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第四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適時走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況,引導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擔管教責任,為未成年罪犯改過自新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百九十五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備就學、就業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附送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