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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1121 應收股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因進行股權投資應收取的現金股利及進行債權投資應收取的利息。企業應收被投資單位的利潤,以及購入股權投資時包含的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和購入的債券投資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購入到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應收的利息,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業購入股票,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借記“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應領取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小企業購入的債券,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按應收取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收到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小企業對外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于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分派利潤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或“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小企業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長期債權投資,已到付息期而應收未收的利息,應于確認投資收益時,按應取得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收利息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被投資單位、債券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債權投資利息。
1131 應收賬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
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小企業,預收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小企業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小企業應收賬款改用商業匯票結算,在收到承兌的商業匯票時,按票面價值,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小企業以應收債權融資或出售應收債權的會計處理:
(一)以應收賬款等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銀行借款時,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銀行借款本金并考慮借款期限,貸記“短期借款”等科目。
(二)企業將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的情況下,其會計處理為:
1.企業應按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達成的協議,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包括現金折扣,下同)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的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如果等于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應按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收入”(如為現金折扣,應借記“財務費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沖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原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預計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與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如有差額,除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外,對應補付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對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回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如果上述銷售退回等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期間,其會計處理應比照本制度中關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期間有關銷售退回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在出售應收債權過程中如附有追索權,即在有關應收債權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有權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追償,或按照協議約定,企業有義務按照約定金額自銀行等金融機構回購部分應收債權,則應按本制度中關于以應收債權為質押取得借款的會計處理原則執行。
四、小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賬款進行全面檢查,并合理地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應當查明原因,對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小企業預收的款項。
1133 其他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不設置“備用金”科目的小企業撥出的備用金、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二、其他應收、暫付款主要包括:
(一)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
(二)應收出租包裝物租金;
(三)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
(四)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三、小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其他應收款壞賬準備的提取及轉回等,應比照“應收賬款”科目的相關規定處理。
五、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