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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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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3301 財政補助結轉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滾存的財政補助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

  二、本科目應當設臵“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兩個明細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還應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補助結轉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財政補助收入本期發生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將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貸記“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或“事業支出——基本支出(財政補助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應當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補助結余,借記或貸記本科目(項目支出結轉——××項目),貸記或借記“財政補助結余”科目。

  (三)按規定上繳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轉額度的,按照實際上繳資金數額或注銷的資金額度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或額度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事業單位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財政補助結轉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數額。

  3302 財政補助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滾存的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的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補助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年末,對財政補助各明細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項目余額轉入財政補助結余,借記或貸記“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項目)”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二)按規定上繳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或注銷財政補助結余額度的,按照實際上繳資金數額或注銷的資金額度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門歸集調入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或額度的,做相反會計分錄。

  四、事業單位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財政補助結余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數額。

  34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余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非財政專項資金的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三、非財政補助結轉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將事業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結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或“事業支出——項目支出(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支出明細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應當對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各項目情況進行分析,將已完成項目的項目剩余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繳回原專項資金撥入單位的,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留歸本單位使用的,借記本科目(××項目),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四、事業單位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非財政補助結轉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數額。

  3402 事業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一定期間除財政補助收支、非財政專項資金收支和經營收支以外各項收支相抵后的余額。

  二、事業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將事業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非專項資金支出,以及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其他資金支出”或“事業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資金支出)、項目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支出明細科目、“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將本科目余額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事業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發生的事業虧損。年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403 經營結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支相抵后余額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余額。

  二、經營結余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期末,將經營收入本期發生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經營支出本期發生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結轉后,如本科目為貸方余額,將本科目余額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為借方余額,為經營虧損,不予結轉。

  三、本科目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自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實現的經營結余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后的經營結余;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截至報告期末累計發生的經營虧損。

  年末結賬后,本科目一般無余額;如為借方結余,反映事業單位累計發生的經營虧損。

  3404 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本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二、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年末,將“事業結余”科目余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或貸記“事業結余”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將“經營結余”科目貸方余額結轉入本科目,借記“經營結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有企業所得稅繳納義務的事業單位計算出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費——應繳企業所得稅”科目。

  (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按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四)年末,按規定完成上述(一)至(三)處理后,將本科目余額結轉入事業基金,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科目。

  三、年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收入類

  4001 財政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二、本科目應當設臵“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個明細科目;兩個明細科目下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的相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同時在“基本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進行明細核算,在“項目支出”明細科目下按照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對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事業單位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原始憑證,按照通知書中的直接支付入賬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度終了,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事業單位根據代理銀行轉來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按照通知書中的授權支付額度,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度終了,事業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的,根據未下達的用款額度,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實際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因購貨退回等發生國庫直接支付款項退回的,屬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項,按照退回金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存貨”等有關科目;屬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項,按照退回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支出”、“存貨”等有關科目。

  (五)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財政補助結轉,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101 事業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事業收入類別、項目、《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等進行明細核算。事業收入中如有專項資金收入,還應按具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事業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采用財政專戶返還方式管理的事業收入

  1.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事業收入時,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2.向財政專戶上繳款項時,按照實際上繳的款項金額,借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從財政專戶返還的事業收入時,按照實際收到的返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其他事業收入

  收到事業收入時,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賬務處理參照“經營收入”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借記本科目下各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中的非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事業結余,借記本科目下各非專項資金收入明細科目,貸記“事業結余”科目。

  四、期末結賬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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