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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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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說明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四部分 會計報表格式

  第五部分 財務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下列事業單位除外:(一)按規定執行《醫院會計制度》等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二)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三、事業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四、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

  五、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或相關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是否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按照本制度規定處理。

  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不設臵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累計攤銷”2科目。

  六、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七、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臵和使用會計科目。

  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明細科目。

  (二)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事業單位不得打亂重編。

  (三)事業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八、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報財務報表:

  (一)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月度和年度編制。

  (三)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編制并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報表。事業單位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四)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九、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設臵、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執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的事業單位,還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執行。

  十、本制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7 月 17 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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