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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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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四、收入類

4001財政補助收入
4101事業收入
4201上級補助收入
4301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4401經營收入
4501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5001事業支出
5101上繳上級支出
5201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5301經營支出
5401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

  二、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

  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實際存入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現金,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三)因開展業務等其他事項收到現金,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或商品等其他事項支出現金,按照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事業單位應當設臵“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每日賬款核對中發現現金溢余或短缺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如發現現金溢余,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如發現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無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事業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員應當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憑據等一并交財務部門核收記賬;或者將每天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后,將收款憑據及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等一并交財務部門核收記賬。

  五、事業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各種外幣設臵“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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