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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所對應固定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事業單位應當對除下列各項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一)文物和陳列品;(二)動植物;(三)圖書、檔案;(四)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
四、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事業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事業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六)計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七)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處臵時,按照所處臵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1511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工程性質和具體工程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三、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至少按月并入本科目及其他相關科目反映。
事業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臵“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有關基建并賬的具體賬務處理另行規定。
四、在建工程(非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一)建筑工程
1.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或修繕等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2.根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價款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事業單位為建筑工程借入的專門借款的利息,屬于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建筑工程所發生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設備安裝
1.購入需要安裝的設備,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融資租入需要安裝的設備,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租賃價款,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安裝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設備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
160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原價。
無形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事業單位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無形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軟件公司開發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支付軟件開發費時,按照實際支付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軟件開發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軟件開發費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3.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依法取得前所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應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該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發生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攤銷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三)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無形資產的使用效能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升級改造或擴展其功能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為維護無形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后續支出,如對軟件進行漏洞修補、技術維護等所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報經批準轉讓、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或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轉讓、無償調出、對外捐贈無形資產,轉入待處臵資產時,按照待處臵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實際轉讓、調出、捐出時,按照處臵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轉讓無形資產過程中取得價款、發生相關稅費,以及出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凈收入的賬務處理,參見“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
2.以已入賬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按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繳稅費”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投出無形資產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事業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核銷。
轉入待處臵資產時,按照待核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報經批準予以核銷時,按照核銷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原價。
160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對應無形資產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事業單位應當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攤銷是指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攤銷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如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 10 年的期限攤銷。
(二)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三)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
(四)事業單位應當自無形資產取得當月起,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
(五)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重新計算攤銷額。
四、累計攤銷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時,按照應計提攤銷金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無形資產處臵時,按照所處臵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臵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累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