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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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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三條 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

  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

  行政機關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第五十八條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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