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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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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九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撤銷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的同時,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不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于確定期限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嗣穹ㄔ簩徖硇姓讣梢栽诓门形臅幸煤戏ㄓ行У囊幷录捌渌幏缎晕募?。

  第六十三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駁回起訴;

  (三)管轄異議;

  (四)終結訴訟;

  (五)中止訴訟;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七)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八)財產保全;

  (九)先予執行;

  (十)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十一)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十二)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十三)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十四)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對第(一)、(二)、(三)項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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