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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對原審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
(三)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四)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
(五)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第八十一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審理期限。
第八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七、執 行
第八十三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