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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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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九十一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

  第九十二條 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

  第九十四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并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處罰。

  八、其  他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 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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