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節 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二百零六條 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七條 本規定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二百零八條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采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百零九條 發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門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執行勘查的偵查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勘查現場,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
第二百一十條 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辈楝F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
第二百一十一條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制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第二百一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提取、采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查、提取、采集。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三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于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后,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復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第二百一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對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偵查實驗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第五節 搜 查
第二百一十七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第二百二十條 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