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審計法規 >應用指南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五章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九十三條 本指南所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應當負有的責任。
本指南所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對學校內部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鑒證和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
第九十四條 高校的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離任后審計、暫緩審計或在任期內審計的,由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九十五條 高校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一般由內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如需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委托事宜。校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上級干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十六條 高校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一般包括:
(一)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二)指導、檢查、協調本單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交流和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四)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困難與問題;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二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立項和實施
第九十七條 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濟責任審計計劃應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向聯席會議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初步意見;
(二)召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意見,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三)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以聯席會議文件的形式加以確定,列入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計劃;
(四)干部管理部門根據確定的審計工作計劃以書面形式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九十八條 下列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一般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
(一)領導干部任職的單位已被撤并,有關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的;
(二)領導干部已定居國外或死亡的;
(三)領導干部已離開任職崗位二年以上的;
(四)領導干部已被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領導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的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
第九十九條 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按照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審計的領導干部姓名及簡要情況;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名稱及簡要情況;
(三)審計期間;
(四)審計范圍;
(五)審計重點或應當關注的有關事項;
(六)審計時限;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條 審計機構按照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進行立項,沒有特殊情況,不應變更或調整。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調整時,應經委托部門核準。
第一百零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立項后,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工作量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安排與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指定審計組組長,明確審計人員分工。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二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進行審前調查;
(二)編制項目審計實施方案;
(三)送達審計通知書;
(四)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五)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的意見;
(六)出具審計結果報告等文書。
第一百零三條 審計組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了解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基本情況。審前調查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查閱檔案、收集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應當根據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步驟和方法。
審計實施方案應明確的內容是:編制的依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審計目標、審計的范圍以及內容和重點、審計要求、審計方式、延伸審計單位、預定的審計工作起止日期、審計組組長和審計組成員及分工、編制的日期及其他有關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 在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對所提供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一百零五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工作前應召開進點會。審計進點會一般由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召開,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進點會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經濟責任審計委托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審計組成員;
(二)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相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如果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已經離職,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干部應參加進點會;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內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財務人員;
(四)審計組或被審計領導干部認為需要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審計組應當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提交任職期間履行經濟管理職責情況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后5日內送交審計組。
書面材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職責范圍和分工;
(二)與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利用資源開展業務的效益、效果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及相關項目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情況;
(六)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執行情況;
(七)部門、單位及本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情況;
(八)本人認為在經濟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還可以運用以下審計方法收集了解有關情況:
(一)查閱黨委、行政及有關部門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會議記錄、紀要、函件、通知等相關資料;
(二)分別與副職、教職工代表及相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廣泛聽取他們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反映和評價;
(三)召開教職工座談會,聽取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并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領導干部進行民主測評,就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的有關問題,以問卷的形式進行審計調查。
第三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崗位職責等情況確定。
(一)高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據國家政策和財經法規,制定、完善和實施經濟政策、財務制度,明確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規范校內經濟秩序;
4、是否根據《預算法》、《高校財務制度》的要求編制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控制、監督支出;
5、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6、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7、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銀行賬戶,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現金、轉賬支票、本票、匯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規,籌資、融資、投資活動是否按規定辦理;
8、是否及時清理應收和預付款,對長期應收、預付款項是否督促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
9、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0、是否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定期核對賬目,督促有關部門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1、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13、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
14、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5、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二)高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設備的購置、領用、使用、保管、修理、轉讓、投資、報廢、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檢查設備使用效益;
3、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4、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盤點,賬、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5、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制度;
6、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7、設備處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8、單位和本人是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9、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高校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是否按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和建設工程投資計劃組織開展基本建設工作,有無計劃外工程項目和超計劃工程項目,有無自行改變批建設項目或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筑標準等問題;
4、建設工程經費是否落實,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
5、工程招標、對外簽訂承包合同及建設工程材料物資采購合同等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6、設計變更、施工簽證是否真實;
7、建設工程經費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經費使用效益如何;財務決算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超預(概)算工程項目和長期未完工項目;竣工項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辦理相關手續;
8、工程竣工決算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經過審計后結算工程款;
9、各項收支是否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10、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11、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12、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4、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高校院、系、所、中心等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依規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
4、重大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果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5、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7、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附屬中、小學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經濟責任目標是否完成;
2、財經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是否按《會計法》要求,對有關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
4、預算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國家的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
5、各項經費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各項收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及時、足額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和核算,有無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問題;
6、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7、單位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8、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經濟糾紛和遺留問題;
9、單位和本人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以及廉政規定的情況;
10、委托部門或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六)高校其他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可參照上述審計內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