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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一條 科研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科研檔案、審查科研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科研管理制度、對科研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三十二條 通過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科研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做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五節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三十三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資金安全完整、財務資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效果、降低財務風險、保證學校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制度,而對學校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測試和評價的活動。本指南所述財務管理活動包括貨幣資金、預算、收入、支出、分配、投資、籌資。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學校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學校各類財經業務的流程設計;
(三)學校的財務管理相關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及人員配備文件;
(四)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授權審批制度;
(五)學校預算資料及相關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
(六)會計核算信息系統的相關資料;
(七)與經濟決策有關的會議記錄、紀要、形成的文件等;
(八)學校簽訂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經濟合同;
(九)學校制定的財務風險控制措施、辦法等;
(十)學校制定的與財經業務相關的內部報告制度;
(十一)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財務管理的控制環境
1、學校是否有與學校發展規劃相適應的中長期財務計劃;
2、學校是否設立了財經領導小組、預算管理委員會、收費立項審核委員會、收費標準審批領導小組、分配審查委員會等經濟決策機構,是否有完善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各決策機構權限是否合理分散;
3、學校是否設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制度運行是否有效;
4、學校是否建立管理層約束監督機制,各部門財務負責人是否在其權限范圍內執行職責;
5、學校是否針對各類經濟業務制定了完整的財務處理流程,并能讓校內相關單位和人員知悉;
6、學校所采用的會計電算化軟件是否經過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各類財務數據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是否配備了一定資質的管理和維護人員;
7、財務機構各類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各財務人員是否具備規定的上崗資格,是否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或后續教育;
8、財務機構是否制定合理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9、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財務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實可行 ;
2、是否建立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有無識別財務管理風險的適當辦法;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財務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財務管理風險的評估是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財務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執行。
(三)財務管理的控制活動
1、貨幣資金
(1)學校是否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是否制定了貨幣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的制度;是否對貨幣資金業務配備了合適的人員,并根據具體要求進行崗位輪換;
(2)是否建立貨幣資金收支控制制度,該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
(3)現金日記賬是否如實序時逐筆登記,是否做到日清月結,現金日記賬與總賬余額是否相符,賬實是否相符;
(4)現金結算額度是否符合現金結算規定的標準;是否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將超過庫存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現金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
(5)庫存現金保管地是否安全,是否僅由指定人員接觸,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點,是否保存盤點記錄;
(6)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序時如實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是否與總賬余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是否定期及時核對,是否由出納員以外的人員來執行;
(7)學校是否嚴格遵守國家及相關部門關于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是否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與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的現象;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轉讓銀行賬號的現象;是否存在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或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的現象;
(8)是否對銀行對賬單實行“雙簽”制度,即每月的銀行對賬單是否由財務處長審核簽字后,再由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簽字,并報經主管財務的校長或總會計師審簽后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
(9)二級核算單位在銀行或非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賬號以及有關會計資料,是否主動上交財務及審計部門備案;是否存在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現象;
(10)是否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學校簽發支票的人員是否經過授權;學校是否存在簽發無資金保障票據的現象;是否存在無真實交易票據;非金融機構簽發的外來票據是否經仔細的審核驗證后才接收;
(11)學校是否集中統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其他合法票據;是否建立明確的票據的購領、使用登記、背書轉讓、檢查和核銷等管理制度和程序;
(12)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按規使用收費票據,是否與其他票據互相串用;對收費票據存根是否妥善保管;
(13)票據的銷毀是否經過校財務部門或其委托的票據管理機構核準;收費單位是否存在私自轉讓、轉借或銷毀收費票據現象;
(14)學校是否設置票據登記簿正確登記票據,空白收據、發票是否有專人保管和登記,作廢的收據和發票是否加蓋“作廢”戳記,并連同存根一并保存;收付款后,是否在收付款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每張付款憑證的制單、復核、審批、付款是否經有關人員蓋章;
(15)財務專用章、法人章是否由經授權的專人分開保管,個人名章是否授權他人保管;支付款項的全部印章是否分開保管。
2、預算
(1)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復核等崗位是否分離,各崗位之間職責、權限是否明確;
(2)學校是否制定了預算授權批準制度,是否明確審批人、經辦人的職責,審批人、經辦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3)學校是否制定預算編制手冊,預算編制是否符合學校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投籌資計劃和其它重大決議;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4)學校是否建立了預算編報質詢制度,即由預算編制單位向預算委員會、預算領導小組等專門機構就編報理由進行解釋和答辯;
(5)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對各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給有關單位予以修正;
(6)學校是否建立預算調整批準程序,是否按照所制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即學校預算調整是否先由預算執行單位遞交調整申請,再由學校預算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集中編制學校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提交學校預算決策機構審議批準執行;
(7)學校預算管理部門是否根據預算編制單位調修正后的預算,編制出學校年度預算方案;學校年度預算是否及時提交學校預算審批領導小組等專門機構進行審批;預算經批準后,是否及時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執行;
(8)學校是否建立預算執行責任制度,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權是否明確;
(9)學校是否將各項收入納入了學校預算管理,對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款和其他收入等均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建立相關措施和辦法保證各項收入及時足夠到位;
(10)納入學校預算的資金撥付,是否按照授權審批程序撥付;各預算支出項目是否按預算標準執行,是否存在擅自調整預算項目額度的現象;是否存在列支未納入單位預算的支出項目或雖已納入單位預算,但支付手續不健全、憑證不合規的支出項目;是否存在無預算、超預算的支出;
(11)是否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動態;即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并將預算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單位預算目標的影響、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報告給學校決策機構,并反饋給各預算執行單位;
(12)是否建立預算執行結果質詢制度,對預算執行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重大差異進行解釋和答辯;
(13)學校是否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考核制度,是否落實預算責任制,獎懲措施;預算管理部門是否在年度終了后,對預算執行單位進行考核;考核是否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是否有完整的考核記錄,考核結果是否是下年度預算的確定依據之一。
3、收入
(1)學校各項收費是否獲得收費許可證,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各項收費是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標準;是否存在擅自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的現象;特殊的收費項目是否經收費標準審批領導小組批準,并按標準收取;收費時是否出具由學校財務機構管理的合法收據;
(2)集中收費項目是否集中辦理;退費時審批、復核等手續是否齊全,收據是否收回;學校收費是否實行公示制度,建立收費透明制度,即將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3)學生學費、宿費收入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收入是否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特殊學生的收費減免是否由指定部門審核,報學校審批后交財務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向學生收取各種押金;代收性收費項目是否實行專項管理;
(4)學校是否制定科研經費分配管理制度,以實現科研經費在學校、項目人工費支出和其他支出之間合理分配;分配管理制度是否經過合理程序,決策機構集體決定;分配時是否通過審批,審批是否在授權范圍內;科研項目是否按規進行驗收或考核,結題后剩余經費是否在有效期限辦理財務結題,是否按規定進行再次分配,如不進行分配,是否及時結轉為事業發展經費或按項目合并;
(5)對學校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收入是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以控制收入進款額是否與服務合同金額相一致;
(6)學校其他教學服務收費是否按照合規程序辦理收費立項申請,是否經物價部門批準或備案,是否按照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7)學校取得的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出租轉讓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損害國家及學校利益的行為;
(8)基層收款單位的收入款項是否及時足額按規定比例上繳學校統一管理,各單位是否存在截流、謊報收入、拖欠、以收抵支、公款私存、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等現象;收入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是否經學校相關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是否進行定期修正,以保證收入分配的合理、合規;
(9)學校是否經常組織人員清查各基層單位的收入管理情況,并分析清查結果,編制清查報告;
(10)學校是否建立了簽署附屬單位繳款任務書管理制度,以確定附屬單位當年應繳款額或計提的比例;是否有專職人員負責對附屬單位繳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催繳;是否有職能部門對附屬單位繳款情況進行監控,并于年末向學校最高決策層報告;
(11)校辦企業是否及時、足額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
(12)學校簽訂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經濟合同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是否經單位負責人、學校主管部門及學校領導審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專人登記、保管、歸檔;
(13)收入科目設置是否合理,核算是否準確;收入的款項是否及時入賬;“應繳財政專戶”核算的款項,其上繳與返還是否履行完備手續;應收未收的款項是否設置了登記簿進行記錄。
4、支出
(1)學校是否建立了資金支付的分層授權審批制度;各項支出是否由指定人員審批;審批人是否在授權范圍審批,經辦人是否在職責范圍內辦理業務;對于超出會計人員審核權限范圍的,是否報經授權的人員審批;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是否經過申請、審批、復核程序,支付業務的全過程是否進行恰當分工,是否存在一個人辦理支付業務全過程的現象;
(2)對于大額資金的流動,以及非常規資金支付業務(如借出款、為外單位墊款、超預算付款等),是否建立集體討論決策制度;即先由學校財務機構對其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校內用款部門的書面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報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查、討論和決策;財務機構是否依據決策辦理;是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3)是否根據實有人數和規定標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和撫恤救濟費等;是否取得由本人簽字或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憑證;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人數和任意改變標準的現象;
(4)學校每月是否按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計提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等;
(5)學校是否建立了報銷審核制度;各項費用是否都取得了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是否完備;是否按照審核報銷制度和相應的支出標準列支;費用報銷時是否有相關的審批人簽字;超過支出標準的,是否經相應主管部門審批;是否存在以領代報、以撥代支等現象;
(6)專項資金(如“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修購等)是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有關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財政部批準的預算和項目執行,是否實行??顚S?、按項核算;是否存在違規擠占、挪用等現象,其中必須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投標的項目或內容,是否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管理層是否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監督,是否及時、準確地反映項目執行情況;
(7)學校有關部門是否對重大支出項目的支出效果進行效益評價,并向學校決策層提交評價報告;
(8)暫付款是否由專人進行管理;是否建立暫付款卡片;是否正確記錄暫付款的單位、日期、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借款人;是否定期、及時對暫付款進行催收、處理;
(9)支出科目設置是否合理;是否準確劃分各項支出的界限;是否按規定填寫年度決算報表各支出項目,是否存在人員支出占用公用支出等違規現象。
5、分配
(1)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對學校結余合理進行結轉、分配;事業結余是否全額轉入事業基金;經營結余是否單獨反映,經營結余是否按照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有關專用基金后,將結余轉入事業基金;專項基金是否如實結轉;
(2)是否制定各項基金提取比例標準;是否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各項基金;
(3)是否制定各項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收入、支出直接增加、減少事業基金的現象;是否存在將專用基金占用、挪用等違規現象。
6、投資
(1)學校對外投資業務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現象,人員配備是否合理;
(2)學校是否建立對外投資業務授權批準制度,是否存在越權行為;是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3)學校對外投資(包括對校辦產業投資)是否經過嚴格、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議,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策,并指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4)學校是否建立對外投資執行控制制度,實際投資內容與發生額是否與批準文件、投資協議等相吻合;是否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與被投資單位核對投資項目,進行對外投資質量分析;對外投資實施方案變更時,是否經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查批準;
(5)學校是否存在進行股票和風險性債券投資的違規行為;
(6)是否存在將國家撥款、上級補助或者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轉作投資使用的違規行為;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進行報批;
(7)對校辦產業的投資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制定了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和辦法,是否定期對校辦產業的經營狀況、運營風險、管理情況等進行評價;
(8)投資是否按形式分類列示,是否同時反映了因發生投資活動而導致的資產用途的改變;
(9)學校是否有專門的組織或人員負責對其他對外投資收益核算及監控;年末是否有對各項其他對外投資項目收益情況的監控報告;是否定期清查各項對外投資,是否建立及時有效的控制措施處理經營不善、管理混亂、出現虧損等情況的投資項目;是否及時將投資收益納入單位統一管理與核算;
(10)對外投資的處置(收獲、轉讓、核銷等)是否經過集體決策,是否符合授權批準程序,投資資產的處置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對外轉讓時資產是否經過有關機構和專家合理確認價格。
7、籌資
(1)學校是否建立籌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是否存在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籌資業務全過程的現象;辦理籌資業務的人員是否勝任合格;
(2)籌資方案是否符合籌資預算的要求;籌資業務是否建立授權批準制度,明確授權批準方式、程序和相關控制措施;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現象;
(3)籌資業務是否經過財經領導小組等機構集體決策;是否建立籌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
(4)籌資合同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簽訂;重大籌資合同的訂立是否征詢了法律顧問和專家的意見,籌資合同的變更是否按照原授權審批程序進行;單位是否對籌資合同的合法、合規、完整性進行審核;
(5)是否按照批準的籌資方案辦理籌資業務;單位是否及時取得籌資資產,對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是否合理確認價格;是否合規支付籌資費用;
(6)學校貸款是否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明確的使用方向;是否有明確的貸款額和貸款期限;是否制訂了舉借計劃,是否簽訂了借款合同;
(7)學校是否建立了貸款還款計劃和償債應急計劃;是否按合同規定還本付息;
(8)貸款資金是否按計劃或方案使用,是否做到??顚S?是否存在超標準,超計劃使用資金的現象;是否存在將貸款資金用于對外投資(含對校辦產業投資)、科技開發、捐贈、支付罰沒款項及平衡預算抵補日常經費開支不足等違反高等學校貸款資金使用方向相關規定的行為;
(9)大額貸款項目是否報主管部門備案,即將所有貸款余額達到本校近三年平均總收入10%的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具體還貸計劃和措施等相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10)學校是否存在為其他單位(包括校辦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違法行為。
(四)財務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財務信息的獲取是否及時、完整,財務信息的編制是否規范、恰當、真實;
4、是否建立信息數據庫,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修改是否得到授權,對有關信息的接觸是否制訂了限制規定;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信息系統是否定期形成一定的報表,報表內容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將上述報表報送相關人員,是否對反饋意見及時妥善處理。
(五)財務管理的監督
1、是否對各財務管理情況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著眼于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并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是否對相關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4、財務機構管理層對資金管理的關鍵崗位和薄弱環節是否實施稽核,并組織定期、不定期或突擊式的抽查、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