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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四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
第一百零九條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計,對其經濟責任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審計評價應遵循“依法評價、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一百一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方法主要有:
(一)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即上任時與離任時業績比較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之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一般狀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二)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來評價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三)環境分析法。將領導干部履行其經濟責任的行為放入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
(四)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成因于領導干部主觀過錯或主觀創造力,還是成因于客觀因素的影響,進而作出審計評價。
(五)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正確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和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審計評價做到責任清楚、明確。
第一百一十一條 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主管責任又包括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在進行審計評價時應當加以區分。
(一)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1、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3、失職、瀆職的行為;
4、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主管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基于其特定的職責而應當負有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
管理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基于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而由自己負責管理的事項,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領導責任即指雖然領導干部按所在部門、單位管理的內部分工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于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而應負有的相關經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確認和評價: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后的認定數據相符,可視為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凡未發現財務收支方面違規事實的,則認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后的認定數據基本相符,可視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財務收支情況;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但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認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基本符合財經法規的規定,但有一定的違規行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數據與審計認定的數據差距較大,可視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未能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凡財務收支方面有違規事實的,應當揭示違規事實,視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認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或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三條 采用定量評價方法時,可以參考以下指標:
(一)預算收入完成率
(二)預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結余率
(四)人員經費支出比率
(五)公用經費支出比率
(六)資產增長率
(七)負債增長率
(八)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增長率
(九)資產負債率
(十)上繳款項完成率
(十一)科研經費收入年均增長率
(十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完成率
(十三)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資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
(十六)學生人均經費支出額
(十七)師生比
(十八)長期投資收益率
(十九)暫付款占全部流動資產比率
(二十)違規資金比率
第五節 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
第一百一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事項終結后,審計機構應出具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實施該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法律法規依據和委托、授權依據;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等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性質、管理體制、財務隸屬關系等;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狀況,各項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四)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和領導干部廉政規定的主要問題;
(五)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評價,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六)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依據,有關改進建議;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一百一十五條 審計機構審定審計報告后,應當向委托部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計機構對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認為需要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應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認為需要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移交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處理;認為觸犯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審計機構應建立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數據庫,確定領導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數據,有利于對下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也為相關審計事項提供基礎性審計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指南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