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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四章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 本指南所稱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高等學校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對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所進行的確認和評價活動。
第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等各階段業務管理活動的審查和評價。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和有效改善建設工程管理,促進學校建設工程目標的實現。
第七十三條 開展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根據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則,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既可以進行工程項目全部階段或環節的審計,也可以進行工程項目部分階段或環節的審計。
第七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和方法:
(一)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二)技術經濟審查與審計控制和審計評價相結合;
(三)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和規范工程管理為重點,并充分關注造價、工期、質量三者關系;
(四)注意與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工程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的協調與溝通。
第七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由內部審計機構獨立實施,也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實施。委托造價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委托費用按規定列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二節 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
第七十六條 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主要是通過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過程、審查與評價擬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核準制的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為領導層提供決策依據,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
第七十七條 在投資立項階段的審計中,應主要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及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以及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十八條 投資立項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審查與評價。審計機構通過參與項目立項論證工作,分析擬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功能是否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和校園建設總體規劃,選址是否合理,投資規模是否適度,有否超出學校財力的可支配能力。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真實性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編制的依據是否真實;擬建項目建成后的經濟、社會、辦學效益分析是否客觀、真實;投資估算是否準確,工程內容和費用是否齊全,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以及其他建設費用和各類預備費的估算是否合理,與類似已建成項目比較是否存在建設標準過高導致浪費或估算偏低導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等問題;資金籌措的安排是否合理,投資計劃安排是否得當,是否存在因資金不到位而導致工程建設風險等問題。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完整性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是否具備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教育部直屬單位建設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的內容;是否說明建設項目的目的、依據、與單位事業發展規劃的關系;是否對資源的需求和經濟、社會、辦學效益做出分析等。
第三節 勘察設計階段的審計
第七十九條 勘察設計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階段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查和評價,目的是提高勘察設計階段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保證勘察、設計資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十條 勘察設計階段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一)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及估算;
(二)概預算編制原則、計價依據等基礎資料;
(三)勘察和設計招標投標資料;
(四)勘察和設計合同;
(五)初步設計審查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六)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商往來函件;
(七)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圖會審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九)經會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八十一條 勘察設計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察的審查與評價
1、委托勘察與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委托勘察的范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2)是否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單位,招標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3)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4)招投標的程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而導致的串標風險;
(5)投標單位有無超越其資質等級范圍或借其他勘察單位名義投標的情況;
(6)招投標結果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選擇勘察單位不當而導致的委托風險。
2、勘察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是否對勘察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做出明確規定;
(3)勘察收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合同確定的勘察收費是否與中標報價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當;
(4)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二)工程設計的審查與評價
1、委托設計與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的范圍是否符合已報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
(2)是否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招標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
(3)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4)招投標的程序以及定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規定。
2、設計方案選定的審查與評價
(1)設計方案的選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經過招標競爭或多方案評選優化確定;
(2)選定的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確定的標準和規模;
(3)設計方案是否體現了經濟合理、方案可行的要求。
3、設計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是否對設計單位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限額設計是否做出具體規定;
(3)設計收費的計費依據、收費標準是否符合規定,計算是否正確;合同確定的設計收費是否與中標報價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當;
(4)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
4、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與評價
(1)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及估算;
(2)初步設計的項目是否齊全,是否采取限額設計、方案優化等控制工程造價的措施;
(3)初步設計是否實施了規范的內部審查程序,結果是否得到落實;
(4)概算編制是否準確,經濟評價是否合理,方案比較是否全面;設備投資是否合理,主要設備價格是否符合當前市場價格;
(5)修正概算的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數據是否準確,是否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6)分析和評價初步設計完成時間及其對建設項目進度的影響。
5、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圖設計是否貫徹了限額設計的要求,是否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的原則、范圍、內容、項目及投資額進行;
(2)施工圖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因設計深度不足而造成投資失控的風險;
(3)施工圖設計完成的時間及其對建設項目進度的影響,有無因設計圖紙拖延交付而導致影響工程進度的風險;
(4)施工圖預算是否符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概算及標準,有無施工圖預算超概算的情況;
(5)施工圖交底、施工圖會審的情況以及施工圖會審后的修改情況。
第四節 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
第八十二條 施工準備階段的審計主要是對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征地、拆遷,組織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投標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環節業務管理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查與評價,目的是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促進招投標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實現招投標程序及結果的真實、公正,保證工程發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規范。
第八十三條 施工準備階段審查與評價所依據的主要資料:
(一)征地、拆遷協議;
(二)招標文件和招標答疑文件;
(三)標底文件或施工圖預算;
(四)投標文件和投標人資質證明文件;
(五)投標保函;
(六)評標記錄和定標記錄;
(七)中標通知書;
(八)專項合同書及其各項支撐材料等。
第八十四條 施工準備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征地、拆遷等的審查與評價
1、征地報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合規,征地補償費用是否經過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是否在規定時間內付款并及時得到被征用土地;
2、是否取得拆遷許可證,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3、現場“三通一平”、相鄰建筑物保護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理。
(二)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投標前準備工作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招標項目是否具備相關法規和制度中規定的必要條件,招投標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人為肢解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等違規操作風險;標段的劃分是否適當,有否標段劃分過細增加工程和管理成本的問題。
(2)招標文件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完整、嚴密,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3)標底文件的審查與評價。采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時,是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編制,分部分項工程量及項目特征描述是否準確,有否漏、錯,綜合單價計算是否合理、準確;采取施工圖預算報價方式時,檢查其編制依據是否有效、內容是否完整,重點檢查工程量計算、單價套用、費用和利潤及稅金計取是否合理、準確。
(4)開標、評標、定標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開標程序是否合規;評標時是否對投標人投標策略進行評估,是否對投標報價的合理性和完整性進行分析和比較,定標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2、監理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表述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2)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評標標準是否公正,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3、主要材料和設備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招標材料、設備的清單和技術要求是否齊全;
(2)開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評標標準是否公正,是否受設計單位推薦廠家意見的限制;
(3)投標單位對其內容澄清解釋時是否對投標內容做實質性修改,澄清解釋內容是否真實、合理;
(4)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4、分包工程招投標的審查與評價
(1)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全面準確地表述招標項目的實際狀況和招標人的實質性要求;
(2)總包單位是否有意違反招投標程序,惡意串標欺騙建設單位;
(3)評標標準是否公正,定標的程序及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三)合同的審查與評價
1、合同通用內容的審查與評價
(1)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2)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
(3)合同是否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2、合同其他內容的審查與評價
(1)施工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承包范圍、工期、質量等,是否與投標承諾一致;合同工程造價計價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合同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2)監理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監理單位的資質與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是否相符;監理的業務范圍、責任及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和時間要求是否明確;監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3)主要材料和設備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材料和設備的規格、品種、質量、數量、單價、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期限、總價和違約責任等條款是否齊全;新材料、新型設備的價格是否合理,專利權是否真實;檢查采購合同與財務結算、計劃、設計、施工、工程造價等各個環節是否存在脫節的問題。
(4)分包工程合同的審查與評價。主要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內容、工期和質量標準;工程計價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分包工程中間驗收、交工驗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合同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分包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