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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三十六條 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財務人員、審查會計資料、查閱決策文件、研究分析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三十七條 通過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節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三十八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房產資產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安全完整、房產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房產管理風險、保證學校遵守房產管理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本指南所指的房產指對單位有實際控制權的所有房產以及管理的房產。
第三十九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房產建設發展規劃;
(二)房產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三)各類房產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四)房產管理數據庫資料;
(五)房產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六)房產出租協議及修繕合同;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一)房產管理的控制環境
1、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房產建設發展規劃或目標,并有具體可行的操作計劃;
2、房產管理制度建設是否健全,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改;
3、房產管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與單位其他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是否合理;
4、房產管理內部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崗位職責是否明確;
5、是否針對不同的房產管理業務活動制定了完整的業務流程,并為各部門及其員工所熟知;
6、人員招聘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對員工是否定期進行培訓,及時更新和拓展知識結構,提高其房產管理能力;是否建立明確的獎罰激勵機制;
7、是否制定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內容是否明確、切實可行,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二)房產管理的風險管理
1、風險管理目標是否明確并切實可行;
2、是否建立識別房產管理風險的適當機制;
3、是否有適當層次的管理部門建立房產管理風險的評估機制;對房產管理風險的評估是否全面;是否對人事、控制程序等變化設立反應機制;
4、是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是否建立房產管理風險的控制機制,包括風險管理的預警機制、監控機制、應急措施等,比如是否有應對房產緊張的有效辦法、是否有房產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對特殊房產進行投保等;各項風險管理機制是否有效。
(三)房產管理的控制活動
1、取得與驗收
(1)學校是否設立專門的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產管理,是否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與權限,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是否建立授權批準制度,在辦理房產資產取得、驗收、日常管理和處置的程序中是否嚴格遵守審批程序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是否根據學??傮w規劃要求取得房產,取得房產程序是否合規;
(4)自建房產在征地過程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經過相關決策機構集體決策;土地開發費用等支出是否經過規定程序批準支付;自建房產過程中資金、質量等控制是否符合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有關規定;
(5)購置房產是否經決策機構集體決策,購置房產是否通過合規程序;是否及時辦理產權證;是否經過相關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是否進行風險評估;
(6)是否存在擅自修建、改造房產現象;
(7)房產是否及時驗收,填制交接單,驗收時是否成立驗收小組,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根據工程設計施工圖紙進行驗收;
(8)驗收中存在的問題是否明確責任并得到及時處理;
(9)驗收結束后是否有驗收結果報告,結果報告上的簽名是否完備,結果報告是否作來房產管理檔案進行保存;
(10)驗收結束后是否及時辦理房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證;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是否作為房產管理檔案進行保存;是否及時將驗收資料交房產數據管理人員,是否將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是否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使用用途建立房產固定資產卡片。
2、日常管理
(1)是否設立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房產的記錄、分配使用、保管、維修、處置;房產管理部門是否有明確的職責范圍及批準程序;是否存在越權行為;
(2)是否制定了各類房產的使用分配標準及程序,如有量化的使用分配指標是否嚴格按量化的指標進行分配;
(3)是否制訂房產調配使用制度,調配使用是否經專門的部門或機構審批,調配使用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4)是否制訂完善的各類房產管理細則,制度是否有效執行;
(5)學校是否定期檢查分配給各單位房產的使用情況,并進行不定期抽查;其他單位是否擅自進行房屋調配,是否擅自改變公房結構和使用性質,是否轉讓或出租,是否將公房作為資產進行投資、入股、抵押;
(6)房產管理部門是否對分配出去而閑置的房產規定處理方法;是否制定違規占房的處理條款;
(7)是否制訂房產出租、出借制度及審批程序;出租、出借房產,是否經授權部門或人員按審批程序辦理,是否簽訂出租、出借合同;合同是否明確資產出租、出借期間的修繕保養、稅賦繳納、租金及運雜費的收付、歸還期限等事項;特殊情況是否經專門部門或機構審批,如有授權內容,是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處理;
(8)是否制訂了房產盤點制度,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單位房產進行清理、盤點,了解房產資產的變動情況;盤點小組的組成人員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盤點計劃和盤點程序,盤點結束是否提供盤點報告,盤點報告是否送達給適當的管理層,對盤盈盤虧是否分清責任并及時進行處理;
(9)是否制訂房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責任界定內容是否明確,事故原因是否及時查明并處理相關責任人,事故處理報告是否已上報適當管理層;
(10)房產產權證與土地使用權證是否設置專人進行管理,房產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的任何變動是否及時進行了變更登記;
(11)是否制訂房產維護保養制度,防止因各種自然和人為的因素而遭受損失,以延長其使用壽命;
(12)重大修繕施工單位的選擇是否符合招投標文件的有關規定,修繕工程完工后是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并采取一定的質保措施;
(13)是否提供年度房產報告,年度報告是否已提供給適當管理層,年度報告的內容反應是否全面,所涉及問題是否得到及時解決。
3、處置
(1)對擬出售的房產,學校是否經過財經領導小組等決策機構審核批準;出售依據是否充分,處置方式是否適當,處置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2)投資轉出的房產,是否經決策部門審核批準,是否對其價格進行評估,分析其效益,是否按照對外投資有關規定進行控制;
(3)對需改建的房產,改建是否符合學校總體規劃要求,是否經相關規定批準,是否存在擅自改建等違規行為;
(4)處置的房產是否及時更新房產數據,相關財務信息資料是否完備。
4、房產經費管理
(1)房產修繕經費是否實行預算制度,對實際支出與預算之間有差異或未列入預算的特殊項目,是否采用特別的審批手續;
(2)修繕經費的支付是否按修繕合同的規定付款,修繕工程結束經驗收后是否預留一定的工程質保金;是否對大額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和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實施,維修保養費用是否納入單位預算,并在經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執行;
(3)修繕經費是否存在長期未執行情況,修繕經費的預算制訂是否合理;
(4)各類房產的出租收入是否足額收取并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房租收入匯總表是否經過復核,復核錯誤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時進行更正;
(5)房產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貨幣性房產處置收入是否全部及時納入單位統一核算與管理,有無長期掛賬現象;非貨幣性房產處置是否合規,取得的各類房產是否納入房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核算與管理;
(6)是否對占房行為進行罰款,罰款是否符合有關政策,罰款收入是否納入統一核算與管理。
(四)房產管理的信息與溝通
1、重大決策是否形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是否完整;
2、各項制度及簽訂的各項協議是否裝訂成冊,是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3、是否已建立房產管理信息系統,系統數據是否能滿足管理層的需要,信息錄入流程是否清晰;
4、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系統資料(如房產數量、金額、分布及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分析、研究和匯總,是否按有關規定如期、準確上報各類統計數據,并及時處理反饋意見,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息公開;
5、系統數據是否及時更新,更新是否有相關資料進行支持,數據的接觸與修改是否經過適當授權與批準,是否定期與財務部門的記錄進行核對。
(五)房產管理的監督
1、房產管理部門和各部門對房產的使用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自我調整;評估的內容是否全面、充分并突出重點,評估的目標是否著眼于內容控制體系的健全、有效;
2、是否根據評估結果對相關內容加以改進,并對改進的內容進一步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機制;
3、房產管理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房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考核;
4、各部門是否對房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的檢查處理意見及時落實到位。
第四十一條 房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采用觀察作業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審閱房產檔案、審查房產修繕經費收支會計資料、研究分析房產管理制度、對房產管理流程進行穿行測試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了解和測試。
第四十二條 通過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的了解、記錄和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的多項測試后,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報告中對房產管理內部控制設計的健全性和是否有效運行作出評價,說明內部控制薄弱環節及風險因素,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節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
第四十三條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學校設備信息的真實可靠、資產安全完整、設備資源得到合理有效配置、降低單位設備管理風險、保證學校遵守設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對單位設備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分析、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四十四條 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應獲取的資料主要有:
(一)設備建設發展規劃;
(二)設備管理機構及相關單位的部門職責、崗位職責及工作手冊;
(三)各類設備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文件;
(四)設備管理數據庫資料;
(五)設備經費收支報表、會計賬簿及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
(六)設備采購合同和出租協議;
(七)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