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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高校內部審計,是指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通過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審查,并進行確認、評價、咨詢,旨在促進完善管理控制、防范風險、創造效益,從而促進學校事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 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模較大的高校(年收入5億元以上或教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配備足夠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數量應不低于教職工總數的2‰。內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方面專業素質的人員組成,并具備必要的職業資格。
第五條 高校內部審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高校內部審計應關注學校資源,對本單位利用資源、開展業務、取得績效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審計。
(二)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業務活動審查與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運用業務入手審計方法,開展財務審計與業務審計相結合的綜合管理審計。
(三)高校內部審計應堅持審計控制與審計評價相結合,根據業務特點,采取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等方式組織審計業務。
(四)高校內部審計應根據學校治理結構、管理體制等有關內部環境和內部審計資源狀況,把握總體、突出重點,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業務戰略。
(五)高校內部審計應著眼于促進問題解決,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通過與相關部門合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六條 高校內部審計機構應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定期接受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所屬高校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的質量評估。
第七條 本指南適用于高校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教育部門和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內部控制審計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八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為了實現教育事業發展目標,保證資金、資產、資源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保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而制定與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證措施和業務程序。
第九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了促進完善內部控制,保證其有效執行而對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所進行的了解、測試和評價活動。
第十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等活動中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主要由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要素組成,對高等學校各項業務的內容控制審計主要圍繞這些要素來進行。
第十二條 在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單位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審計與評價,也可以對單位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進行審計與評價。
第十三條 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與方法。
(一)內部控制審查與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
(二)內部控制審查與風險管理審查相結合;
(三)內部控制審查與促進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相結合;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和審計所需的證據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十四條 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是高校完善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方式之一。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應充分關注這一有效方式,利用、指導、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的開展,促進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第二節 控制自我評估的應用
第十五條 控制自我評估,是指由對內部控制的制定與執行負有責任的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的過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來協助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之前應適當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根據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考慮審計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促進內部控制審計目的的實現。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制定控制自我評估計劃,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自我評估,并做好組織、協調與記錄工作。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與范圍,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內容。控制自我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定組織整體或職能部門的目標,識別其主要風險;
(二)評估組織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確認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存在嚴重風險的業務環節;
(四)評估組織非正式的控制及其有效性;
(五)評估組織的業務流程及其運作效率;
(六)對控制自我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訂控制自我評估的計劃;
(二)與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控制自我評估的目的、內容及程序進行事先溝通和交流;
(三)確定控制自我評估的時間與方法;
(四)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開展控制自我評估;
(五)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中做好協調與記錄工作;
(六)在控制自我評估過程結束后,及時反饋并提交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用控制自我評估法時,應當根據部門或單位特點、組織文化、管理風格、員工素質等靈活選用適當的方法??刂谱晕以u估的主要方法包括:專題討論會、問卷調查法和管理分析法。
(一)專題討論會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進行討論及評估的一種方法。
(二)問卷調查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以書面問卷的形式向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收集意見的一種方法。
(三)管理分析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就內部控制的特定方面或過程向相關管理人員收集信息,并將之與其他來源的信息一起進行綜合分析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