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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六十九條
每一締約國應采取使本公約的規定在其領土內有效所必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第七十條
本公約應適用于由一締約國負責國際關系的所有領土,但不包括締約國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或其后以書面通知本公約的保管人予以除外的領土。
第七十一條
任何締約國可以書面通知本公約的保管人退出本公約。該項退出自收到該通知六個月后開始生效。
第七十二條
締約國依照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發出的通知,不得影響該國或其任何組成部分或機構或該國的任何國民在保管人接到上述通知以前由他們其中之一所表示的同意受中心的管轄而產生的由本公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十三條
本公約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書以及修改的文本應交存于銀行,它是本公約的保管人。保管人應將本公約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銀行的成員國和被邀請簽署本公約的任何其他國家。
第七十四條
保管人應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二條和大會通過的有關條例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本公約。
第七十五條
保管人應將下列各項通知所有簽字國:
(一)依照第六十七條的簽字;
(二)依照第七十三條交存的批準、接受和核準書;
(三)依照第六十八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四)依照第七十條不適用本公約的領土;
(五)依照第六十六條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改的生效日期;
(六)依照第七十一條退出本公約。
訂于華盛頓,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存放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檔案庫,銀行已在下方簽字,以表明它同意根據本公約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