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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四十六條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如經一方請求,仲裁庭應對爭端的主要問題直接引起的附帶或附加的要求或反要求作出決定,但上述要求應在雙方同意的范圍內,或在中心的管轄范圍內。
第四十七條
除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庭如果認為情況需要,得建議采取任何臨時措施,以維護任何一方的權利。
第四節 裁決
第四十八條
一、仲裁庭應以其全體成員的多數票對問題作出決定。
二、仲裁庭的裁決應以書面作成,并由仲裁庭投贊成票的成員簽字。
三、裁決應處理提交仲裁庭的每一個問題,并說明所根據的理由。
四、仲裁庭的任何成員可以在裁決上附上他個人的意見(不論他是否同意多數人的意見),或陳述他的不同意見。
五、中心未經雙方的同意不得公布裁決。
第四十九條
一、秘書長應迅速將裁決的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雙方。裁決應視為在發出上述副本之日作出。
二、仲裁庭經一方在作出裁決之日后四十五天內提出請求,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對裁決中遺漏的任何問題作出決定,并糾正裁決中的任何抄寫、計算或類似的錯誤。其決定應為裁決的一部分,并應按裁決一樣的方式通知雙方。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應從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節 裁決的解釋、修改和撤銷
第五十條
一、如果雙方對裁決的意義或范圍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裁決作出解釋。
二、如有可能,應將該項要求提交作出裁決的仲裁庭。如果不可能這樣做,則應依照本章第二節組織新的仲裁庭。仲裁庭如認為情況有此需要,可以在它作出決定前停止執行裁決。
第五十一條
一、任何一方可以根據所發現的某項其性質對裁決有決定性影響的事實,向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修改裁決,但必須以在作出裁決時仲裁庭和申請人都不了解該事實為條件,而且申請人不知道該事實并非由于疏忽所致。
二、申請應在發現該事實后的九十天內,且無論如何應在作出裁決之日后三年之內提出。
三、如有可能,該項要求應提交作出裁決的仲裁庭。如果不可能這樣做,則應依照本章第二節組織新的仲裁庭。
四、仲裁庭如認為情況有此需要,可以在作出決定前,停止執行裁決。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要求停止執行裁決,則應暫時停止執行,直到仲裁庭對該要求作出決定為止。
第五十二條
一、任何一方可以根據下列一個或幾個理由,向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銷裁決:
(一)仲裁庭的組成不適當;
(二)仲裁庭顯然超越其權力;
(三)仲裁庭的成員有受賄行為;
(四)有嚴重的背離基本程序規則的情況;
(五)裁決未陳述其所依據的理由。
二、申請應在作出裁決之日后一百二十天內提出,但以受賄為理由而要求撤銷者除外,該申請應在發現受賄行為后一百二十天內,并且無論如何在作出裁決之日后三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