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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節 行政理事會
第四條
一、行政理事會由每一個締約國各派代表一人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會議或不能執行任務時,可以由副代表擔任代表。
二、如無相反的任命,締約國所指派的銀行的理事和副理事應當然地成為各該國的代表和副代表。
第五條
銀行行長應為行政理事會的當然主席(以下稱為“主席”),但無表決權。在他缺席或不能執行任務時和在銀行行長職位空缺時,應由暫時代理行長的人擔任行政理事會主席。
第六條
一、行政理事會在不損害本公約其他條款賦予它的權力和職能的情況下,應:
(一)通過中心的行政和財政條例;
(二)通過交付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規則;
(三)通過調解和仲裁的程序規則(以下稱為“調解規則和仲裁規則”);
(四)批準同銀行達成的關于使用其行政設施和服務的協議;
(五)確定秘書長和任何副秘書長的服務條件;
(六)通過中心的年度收支預算;
(七)批準關于中心的活動的年度報告。
上述(一)、(二)、(三)和(六)項中的決定,應由行政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二、行政理事會可以設立它認為必要的委員會。
三、行政理事會還應行使它所確定的為履行本公約規定所必需的其他權力和職能。
第七條
一、行政理事會應每年舉行一次年會,以及理事會可能決定的,或經理事會至少五個成員的請求由主席或由秘書長召開的其他會議。
二、行政理事會每個成員享有一個投票權,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所有的事項應以多數票作出決定。
三、行政理事會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其成員的多數。
四、行政理事會可由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建立一種程序,根據該程序的主席可以不召開理事會議而進行理事會表決,該項表決只有理事會的多數成員在上述程序規定的期限內投票,才能認為有效。
第八條
中心對行政理事會成員和主席的工作,不付給報酬。
第三節 秘書處
第九條
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或數人以及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條
一、秘書長和任何副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行政理事會根據其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選舉產生,任期不超過六年,可以連任。主席在同行政理事會成員磋商后,對上述每一職位得提出一個或幾個候選人。
二、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不得與執行任何政治任務相聯系。秘書長或任何副秘書長除經行政理事會批準外,不得擔任其他任何職務,或從事其他任何職業。
三、在秘書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或在秘書長職位空缺時,由副秘書長擔任秘書長。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副秘書長,應由行政理事會在事前決定他們擔任秘書長的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