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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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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

  上述人員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一百條 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門原有關于公務人員的錄用、紀律、提升和正常晉級制度基本不變,但得根據澳門社會的發展加以改進。

  第七節 宣誓效忠

  第一百零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并依法宣誓。

  第一百零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章 經濟

  第一百零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征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征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于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收入全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征稅。

  第一百零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第一百零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澳門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專營稅制由法律另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貨幣金融制度由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市場和各種金融機構的經營自由,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一百零八條 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澳門貨幣發行權屬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

  第一百零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元自由兌換。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匯儲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管理和支配。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資金的流動和進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征收關稅。

  第一百一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

  第一百一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關于國際紡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

  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全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

  第一百一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當時的產地規則,可對產品簽發產地來源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工商企業的自由經營,自行制定工商業的發展政策。

  澳門特別行政區改善經濟環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工商業的發展,鼓勵投資和技術進步,并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

  第一百一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自行制定勞工政策,完善勞工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由政府、雇主團體、雇員團體的代表組成的咨詢性的協調組織。

  第一百一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門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自行制定航運政策。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可進行船舶登記,并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中國澳門”的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除外國軍用船只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出其港口。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營的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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