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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四節 司法機關
第五節 市政機構
第六節 公務人員
第七節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經濟
第六章 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七章 對外事務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九章 附則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序言
澳門,包括澳門半島、凼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領。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澳門的共同愿望。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于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考慮到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
第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于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