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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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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九十日內提出書面理由并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于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三十日內簽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解散立法會:

  (一)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

  (二)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行政長官認為關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的意見,解散時應向公眾說明理由。

  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未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準臨時短期撥款。

  第五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在三十日內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關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五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按各司的排列順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各司的排列順序由法律規定。

  行政長官出缺時,應在一百二十日內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出缺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并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代理行政長官應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第五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委員的任期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會委員的人數為七至十一人,行政長官認為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行政會會議。

  第五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的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征詢行政會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采納行政會多數委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第五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六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六十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第六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六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并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第六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第六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咨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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