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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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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三十四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有選擇職業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

  澳門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澳門居民有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八條 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懷和保護。

  第三十九條 澳門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于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第四十一條 澳門居民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條 在澳門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

  第四十三條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澳門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澳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條 澳門居民和在澳門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第四章 政治體制

  第一節 行政長官

  第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第四十九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第五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并頒布執行;

  (六)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四)批準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八)處理請愿、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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