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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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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五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抵觸者外,采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后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布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于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

  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照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0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8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80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

  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

  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4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50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選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任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00九年及以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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