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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四章 物資采購后續審計
第十五條 物資采購后續審計是內部審計人員在提交了物資采購審計報告后,針對報告中所涉及的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所進行的跟蹤審計,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對于審計報告中所揭示的問題和偏差的糾正和改進情況以及產生的實際效果。
第十六條 物資采購后續審計應關注的風險領域。包括物資超儲積壓或儲備不足風險、物資使用質量低劣風險、物資價格失控風險、資信低的供貨商定點供貨風險和審計建議無效風險等。
第十七條 物資采購后續審計的基本過程。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包括審計報告、審計回復、定點供貨目錄、價格申報單、采購計劃和物資質量標準等。
(二)取得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并進行合理分析
內部審計人員應關注如下事項:被審計單位不做反饋和反饋不充分的事項;被審計單位有異議或誤解的事項;反饋意見中說明不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等。內部審計人員應逐項分析上述事項的具體原因,并且特別注意反饋意見中對于問題原因的分析是否具有針對性,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具體。。
(三)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對重大的審計發現和建議通過現場訪問、直接觀察、測試和檢查文件等方式,編制“后續審計面談結果小結”和“后續審計跟蹤記錄表”等工作底稿。
(四)評估采納審計建議所達到的效果。
(五)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方法。物資采購后續審計主要采用審計分析方法、詳查法、抽查法、終點審計法、重點審計法、函證法和查詢法等方法。
終點審計法是通過某一環節的重點審計,反饋前續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例如通過物資采購后續審計,驗證供貨商選擇、物資驗收、價格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反饋物資采購審計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指南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指南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