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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登記的。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給予警告并強制遷離;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條 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陸的;
(三)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絕協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三)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