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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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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需要提供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邀請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準辦理口岸簽證業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以下簡稱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旅行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團體旅游簽證。

  外國人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口岸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并從申請簽證的口岸入境。

  口岸簽證機關簽發的簽證一次入境有效,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簽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定年限的;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簽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辦簽證:

  (一)根據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屬于免辦簽證人員的;

  (二)持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三)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車從中國過境前往第三國或者地區,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離開口岸,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區域內停留不超過規定時限的;

  (四)國務院規定的可以免辦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需要臨時入境的,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

  (一)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需要離開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需要臨時入境的。

  臨時入境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申請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要求外國人本人、載運其入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保證措施。

  第二節 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準許,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從事與簽證種類不符的活動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入境的其他情形。

  對不準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不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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