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國際公法 > 正文
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二十六條 對未被準許入境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責令其返回;對拒不返回的,強制其返回。外國人等待返回期間,不得離開限定的區域。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出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履行規定的手續,經查驗準許,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三)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
第一節 停留居留
第二十九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的,持證人憑簽證并按照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
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第三十條 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
(一)所持簽證類別屬于不應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居留的;
(五)簽發機關認為不宜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二條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申請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