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法律法規 >國際公法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三十四條 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外國人停留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事由需要換發、補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第三十八條 年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應當隨身攜帶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驗外國人居留證件。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十條 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應當在嬰兒出生六十日內,持該嬰兒的出生證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其辦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記。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死亡的,其家屬、監護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該外國人的死亡證明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報,注銷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外國專家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力資源供求狀況制定并定期調整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指導目錄。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對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范圍和時限作出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就業: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許可限定范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三)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范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

  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12345678910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