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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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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2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國人入境出境

  第一節 簽 證

  第二節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

  第一節 停留居留

  第二節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第六章 調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出境入境事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請。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務管理中,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五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有關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第六條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應當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應當接受出境入境邊防檢查。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實施邊防檢查,但是應當通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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