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等。那么,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問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答:應當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文來源:深圳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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