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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員工的慰問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2024-06-26 15:55:02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那么,住院員工的慰問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住院員工的慰問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本文內容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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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 責任編輯: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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