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著明確嚴格的規定,包括扣除項目、扣除標準等等。那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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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
綜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按上述規定執行。
(本文內容來源:遼寧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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