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對于稅前扣除范圍、常見的扣除項目以及不得稅前扣除項目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那么,哪些支出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p>
(本文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學習更多繼續教育財稅干貨,同成長,共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