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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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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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