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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封、扣押
第三節 凍結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第三節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