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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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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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