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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組成。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五條 各廳、局、委員會、科分別設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
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六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第六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并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實際情況,對執行中的問題作具體規定。